目 录
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年)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前 言
老边区位于营口市东南部,东、北与大石桥市毗邻,北接高坎镇,南与盖州市接壤,西邻站前区、西市区和沿海新区及辽东湾。地理坐标处于东经122°07′至122°27′之间,北纬40°27′至40°45′之间,下辖路南、柳树、边城三镇,城东和老边两个街道办事处,总面积305平方公里,2017年常住人口119645人。老边区处于暖温带亚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气候温和,降水适中,光照充足,气候条件优越。年平均日照2898小时,平均气温9℃,降水量673毫米。拥有38.85公里长的海岸线,共有海域面积60万亩,适宜各种贝类和虾蟹养殖。老边区被誉为塞外的鱼米之乡,老边区的淡水鱼、海参、海蜇、贝类、对虾、河蟹(大闸蟹)、水稻、杂粮享誉国内,2017年拥有无公害农产品品牌26个,是全国水稻种植示范区、全国无动物疫病示范区。老边区经济产业结构以钢铁及深加工、精细化工、现代服务、现代物流、新型建材及电子商务、休闲旅游等产业为主,养殖产业的发展空间有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渔业内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老边区水产养殖业发展面临着资源、环境、市场、机制、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如何协调养殖产业与其它产业的发展关系,在有限的水域滩涂条件下发展养殖产业,提升养殖品种的质量和产量,提升水产健康养殖水平,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规模效益,亟需科学的规划以实现老边区水产养殖业的合理健康发展。并且,随着自然资源部“三区三线”的发布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逐步成型,渔业用海空间进行了区域调整,养殖空间布局不合理、资源集约利用率程度不高、养殖用海质量下降等问题愈发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对营口老边区水产养殖的规范化管理,更加合理开发利用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空间资源,实现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促进海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淡水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协调好水产养殖与土地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的关系,结合老边区水域滩涂自然条件和资源特点,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在“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宏观格局下,在《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的基础上,结合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成果,制定《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 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节 编制依据
第一条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版)
第二条 行政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
第三条 地方法规
1.《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2016年2月1日施行)
2.《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3.《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7月18日修正)
第四条 部门规章
1.《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施行)
2.《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5月29日施行)
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1.《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辽政发[2014]11号)
3.《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4.《辽宁省海岸线修测(文本)(2021年12月)》
5.《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6.《辽宁省现代海洋牧场建设规划(2011—2020)》
7.《营口市海洋功能区划(2014—2020)》
8.《营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营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10.《营口市老边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11.《营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2.《营口市养殖用海规划(2015—2020 年)》
13.《关于在渤海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18号)
1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15.《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
16.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17.《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
18.《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
19.《辽宁省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
20.《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农发[2017]1号)
21.《辽宁省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海渔业字[2017]86号)
22.《辽宁省“十四五”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规划》
23.《营口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24.《营口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25.《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海洋[2018]158号)
26.《营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27.《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沿海地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
第三节 目标任务
第一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为2023-2030年。
第二条 规划目标
结合老边区海上及滩涂养殖发展现状,进一步修订《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达到科学合理规划老边区水域滩涂资源,明确营口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养殖水域资源,依法保护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进一步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在尊重水域滩涂自然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社会需求,在科学、生态、集约和规范的原则下,更加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水域养殖资源,为老边区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重点任务
1. 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布局。
2. 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
4. 控制养殖规模,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四节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科学规划,横向衔接
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的具体要求,按照《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分区管控要求,同时做好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港口航道、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发展,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 统筹布局,转调结合
把海洋和陆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布局,加快提高海陆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效率和海陆经济联动发展水平,统筹各区域养殖业发展定位、开发强度与发展时序。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水产养殖业提质增效。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调减过密近海网箱养殖,发展外海深水网箱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湖泊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第三条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第四条 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滩涂,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第五节 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营口老边区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本规划主要对营口老边区行政管辖区内海水养殖区(包括滩涂及陆地养殖区)和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稻田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进行整体规划。
第二章 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
第六节 水域滩涂承载力分析
第一条 水域滩涂资源状况
1.地理位置
老边区位于营口市东部,渤海湾东北岸,辽河入海口处,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22°07′~122°27′,北纬40°27′~40°45′之间,地处营口市城乡结合部,东、北与大石桥市毗邻,南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接壤,西邻站前区和辽东湾,呈U字形环抱营口市区。老边区地处东北亚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结合部,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三大国家战略唯一叠加区域,也是“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圈定重点区域。
2.地质地貌
老边区属滨海平原,平均海拔2~7米,全区地形南窄北宽,面积305平方公里。老边区地质构造属华北地台,位于辽东台背斜,营口至宽甸古隆起的营口台背斜的两缘,与松辽沉降带接壤。由千山余脉贯穿东南部,形成东南部扇状洪冲积和西部海积平原两个地貌分区。境内有大平山、小孤山和五棺山,其中最高的五棺山海拔176.7米。地貌类型主要属于西部海积平原,自东向西倾斜,地面高为0-5m,地面比降1/20000。土壤成分包括黑灰色淤泥、砂质黏土。境内低洼的地势和适宜的气候为水稻生产创造了优越的条件,老边区现已成为全国水稻标准化栽培示范区。
3.水域滩涂资源
老边区地处渤海湾东北部,水域滩涂资源较为丰富,拥有海岸线38.85km,海域面积60万亩,包括40万亩浅海和20万亩滩涂,主要海洋功能区划为营口沿海工业城镇用海区、辽东湾农渔业区。淡水渔业资源也较为丰富,全区河道35条,水域面积6603公顷,其中,流经区内的大辽河、奉士河、淤泥河、大旱河等河流形成了供给全区淡水的主要水系。老边区的淡水鱼、海参、海蜇、贝类、对虾、河蟹(大闸蟹)、水稻、杂粮享誉国内,是辽南地区重要的海蜇、海参等特色海产品和淡水鱼养殖基地。渔业生产方式多样,包括沿海滩涂贝类养殖、海水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淡水池塘养殖以及稻田混养等,2021年全区海淡水养殖面积18240公顷,水产品总产量8.802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12.6亿元。
4.养殖面积数量
4.1淡水养殖
淡水养殖包括淡水池塘养殖和稻田混养。其中淡水池塘养殖面积1807公顷,养殖品种有鲤鱼、鲫鱼、鲢鱼、草鱼、鳙鱼、南美白对虾、河蟹等,养殖产量35239吨。稻田养殖面积600公顷,主要进行稻蟹套养,养殖产量800吨。
4.2海水养殖
营口老边区海水养殖按所在水域类型分为滩涂养殖和其他养殖。营口老边区海水池塘养殖面积9084公顷,滩涂及浅海底播养殖面积7349公顷,此外还有工厂化育苗及养殖137000立方水体。主要养殖品种有南美白对虾、海蜇、对虾、刺参、菲律宾蛤仔、文蛤、缢蛏。2021年,老边区海水养殖总产量52781吨,种类为鱼类、甲壳类、贝类和其它(主要为海参和海蜇)。全区鱼类产量6613吨,主要为鲈鱼;甲壳类产量5300吨,其中南美白对虾4800吨、中国对虾500吨、梭子蟹50吨;贝类产量32318吨,主要品种为菲律宾蛤仔、毛蚶、文蛤、缢蛏等;海珍品产量8500吨,包括海参产量1500吨,海蜇产量7000吨。
第二条 自然气候条件
1.气候
1.1气温
营口老边区属暖温带季风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气候温和,降水适中,光照充足,气候条件优越。据营口市气象台多年资料统计,本区多年平均气温9摄氏度,月平均7月份最高为24.8摄氏度,1月份最低为-9.2摄氏度,最高气温为33.8摄氏度,低气温为-26.6摄氏度。
1.2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673毫米,多集中在夏季(6~8月),占全年降水量的70%~80%,霜期175天左右。
1.3风况
该区春季(3~5月)多西南风和大风天气,气候干燥少雨;夏季(6~8月)多偏南风,;秋季(9~10月)天高气爽,气候宜人;冬季(11~12月)多北风或西北风,天气寒冷、气候干燥。平均风速2~4米/秒。
2.水文
2.1径流
边区现有地表水资源量4257万立方米,区内主要河道共26条,其中过境泄洪河道4条,境内引水河道2条,灌水干渠1条,境内灌排河道20条。较大的河流有的大辽河、奉士河、淤泥河、大旱河等,其中最大的河流大辽河是一条由浑河、太子河汇聚而成,并从老边区入海的河流。大辽河多年平均年径流量77.15亿立方米,占辽东湾入海径流量的55.32%。
2.2潮汐
潮汐周期属不正规半日混合潮,受径流和河道地形影响,存在潮汐日不等现象。每天出现涨潮两次,落潮两次,农历初一和十五前后,分别出现一次大潮,正常年份潮汐变化是7月~9月潮位较高,12月~2月较低。
2.3潮流
潮流为规则半日潮流,以往复流为主,涨潮主流向NE~ENE,落潮主流向SW~WSW,一般大潮流速大于小潮流速。波况常波向为SW向,次常波向为NNE向,强浪向为NNE向。潮流流速垂直结构普遍为中层流速大,表层次之,底层最小。
3. 水质
3.1盐度
受地表径流入海的影响,盐度变化范围较大,在河口附近其盐度相对较低,并且季节性变化较大,盐度平均值为30.22。
3.2 pH
海区pH变化范围为7.91~8.25之间,平均值为8.13。
3.3溶解氧
海区溶解氧变化范围为7.56 毫克/升~8.56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8.16毫克/升。
3.4无机盐
①磷酸盐
海区磷酸盐变化范围为0.0041毫克/升~0.0066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0.0052毫克/升
②硝酸盐
海区硝酸盐变化范围为0.315毫克/升~0.456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0.421毫克/升
③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变化范围为0.004毫克/升~0.008毫克/升之间,平均含量为0.006毫克/升。
4.自然灾害
4.1台风
热带气温引发的台风是本区夏季的主要灾害性天气。据资料统计,影响营口市的台风每年平均1次,最多4次,台风最早出现在6月中旬,最晚在9月下旬,以8月为最多。
4.2洪水和风暴潮
本区地处辽河下游辽河平原正南端大辽河的入海口,地势低洼,常受暴雨、风暴潮和洪水袭击,给城区及沿海防洪、防潮安全带来极大威胁。风暴潮是由热带气旋或温带气旋行近大洋边缘的大陆架浅水海域沿岸所导致的潮位异常升降运动,该区的风暴潮大多由寒潮大风引起,据记载的风暴潮最大增水1.77米。
4.3寒潮
寒潮带来大风、降温、雨雪和霜冻天气,严重时使海水结冰。一般年份受寒潮而出现的低温灾害年频率为20%,可使气温连续下降3~5天,最长8天,降温幅度一般为8~13摄氏度,最大为22摄氏度,日最大降温可达14.4摄氏度。
本区冬长寒冷,加上寒潮和低温的影响,冻土普遍发育。冻土持续时间在150~160天之间,最大冻土深度超过105厘米。冻土对道路、建筑、管道铺设均构成一定影响。
4.4海冰
每年冬季,由于受强烈冷空气的侵袭,海域不同程度的存在冰封现象,初冰期通常在11月中旬,终冰期为翌年3月上、中旬,年平均实际结冰日数为99天,其中1月~2月份为盛冰期。
第三条 水生生物资源状况
1.浮游生物
1.1海洋初级生产力
老边区海域紧邻大辽河口,陆源运送的营养盐和有机质丰富,近岸海域氮、磷含量较高,水质肥沃,从而初级生产力亦相应处于较高水平,其初级生产力的变化范围为(369.5~819.3)毫克碳/平方米·天。
1.2 海洋浮游生物
老边海域浮游植物大多属广温广盐性沿岸种类,群落生物多样性指数处于较低水平。主要优势种为中肋骨条藻,本种为世界广布性种,在近岸低盐海域尤为茂盛,本种能生长于富营养化水域,是沿岸常见赤潮生物。此外,格式圆筛藻、脆杆藻、布氏双尾藻、柔弱角毛藻也在规划海域占有一定优势。
浮游动物种类组成以广温低盐近岸种为主体,包括毛颚类、水母类、端足类、原生动物、十足类、糠虾类、桡足类、浮游幼虫等,外海高温、高盐种少见。中小型浮游动物主要优势种种类为洪氏纺锤水蚤、拟长腹剑水蚤,大型浮游动物的主要种类为强壮箭虫和中华哲水蚤;浮游动物多样性指数、物种丰富度指数和均匀度指数均偏低。
1.3淡水浮游生物
淡水浮游植物较为丰富,以绿藻和硅藻类为主,此外,兰藻、隐藻、金藻、黄藻和裸藻门的种类也有分布,藻类出现频率较高的种类有:兰藻门的色球藻,颤藻,隐藻门的隐藻;硅藻门的直链藻,小环藻,针杆藻,舟形藻;裸藻门的裸藻;绿藻门的栅藻和十字藻,衣藻及小球藻等。淡水浮游动物优势种类以原生动物和轮虫为主,桡足类和枝角类所占比例较小,浮游动物的优势种以原生动物草履虫和光球虫为主。常见种类有前管虫、半眉虫、疣毛轮虫及枝角类的拟剑水瘙等。
2.底栖生物
2.1潮间带生物
潮间带生物15种,其中,植物1种,软体动物5种,曳鳃动物门1种,甲壳动物1种,纽形动物门1种,环节动物门6种。其生物量组成以植物(碱蓬)、软体动物、甲壳动物(中华近方蟹)为主,采集到的优势种分别为中华近方蟹、奇异拟纽虫、泥螺和覆瓦哈鳞虫。
2.2浅海底栖生物
老边区海域底质类型简单,由于地处大辽河河口附近,底质多为软泥,易生长软体动物,因此,软体动物为底栖生物的优势种,密度较高,甲壳、腔肠动物等其它动物种类较少,且栖息着一定数量青蛤、文蛤、菲律宾蛤仔、四角蛤蜊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种类,这些贝类也是滩涂增养殖的主要种类。
3.海洋游泳生物
海洋游泳生物较为丰富,主要鱼类有虾虎鱼、焦氏舌鳎、梭鱼、鲻鱼、黄鲫鱼、青鳞鱼、蓝点马鲛、梅童鱼、小黄鱼和鲈鱼等,其他动物主要有口虾蛄、毛虾、青虾、蠓虾、葛氏长臂虾、鼓虾、脊尾白虾、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日本蟳、河蟹、海蜇、沙蛰、日本枪乌贼、长蛸和短蛸等。渔获物的优势种为口虾蛄、焦氏舌鳎、日本蟳,其中鱼类占总渔获的16.04%;虾类占总渔获的13.35%;蟹类占总渔获的3.14%;头足类占总渔获的0.44%。
4.淡水生物资源
全区共有淡水鱼类10余种,主要是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鲶鱼、鳊鱼、泥鳅、黄颡鱼、银鱼、鲈鱼、乌鳢等。此外,还有中华绒螯蟹、中华小长臂虾、南美白对虾等。
第四条 水域环境状况
淡水环境,境内主要有大辽河、奉士河、淤泥河、大旱河等河流。随着城市工业、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增多,农药、畜禽粪便和残余饵料的产生,以及水土流失等因素,水环境质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入海河流达到四类水质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质均达到三类标准。
海水环境,海水中的酸碱度、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石油类、活性磷酸盐等指标符合国家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海水中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其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但能满足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要求。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总体达标。
第五条 水域滩涂承载力评价
海水养殖生态承载力评价结果显示,老边区海域处于中等水平,主要是空间承载能力和环境容纳能力较弱,养殖开发空间和养殖条件一般。随着辽宁省海岸带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已越来越大。一方面适宜于渔业生产条件的海域在不断的减少,另一方面沿岸经济建设对海洋环境产生的影响在不断的加剧,随着围海养殖对海水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以及海域自然属性的限制,可供养殖开发利用的海域已越来越少,区域经济的过快发展对水域滩涂资源及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导致水域滩涂资源承载力的下降。
近年来,老边区高度重视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发展,严格依据《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和《营口市养殖用海规划(2015-2020年)》的功能分区和《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限制开发和管理水域滩涂资源,不断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优化水产品养殖结构、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提升渔业产业化水平并狠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使得老边区水产养殖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水域滩涂资源承载力有所提升。但目前仍需采取措施对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将水域滩涂资源详细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与养殖区等功能分区,并进行科学管理,综合考虑规划水域滩涂环境的承受力,结合社会需求,依据科学、生态、集约、节约和规范用海的原则,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养殖海域资源,以免出现盲目开发与资源衰竭,确保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为老边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节 水产养殖产业发展分析
第一条 水产养殖发展现状
老边区水产养殖包括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两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海水以海蜇、对虾、贝类、海参为主导,淡水以淡水鱼、南美白对虾、河蟹为主导的育苗及养殖产业。
海水养殖:据渔业统计资料显示,2021年老边区海水养殖总面积16433公顷,包括海水池塘养殖面积9084公顷,滩涂及浅海底播养殖面积7349公顷,此外还有工厂化育苗及养殖137000立方水体。海水养殖总产量52781吨,主要养殖品种有鲈鱼、海蜇、对虾、刺参、毛蚶、菲律宾蛤仔、文蛤、缢蛏等。其中,鲈鱼养殖面积4268公顷,产量6613吨;甲壳类养殖面积2814公顷,产量5350吨;贝类养殖面积7349公顷,产量32318吨;海参养殖面积469公顷,产量1500吨;海蛰养殖面积1533公顷,产量7000吨。
淡水养殖:老边区有淡水池塘养殖面积1207公顷,养殖品种以南美白对虾及鲤、鲫、鲢、鳙等淡水鱼为主,养殖产量34439吨;稻田养殖面积600公顷,主要进行稻蟹套养,河蟹养殖产量800吨。
此外老边区有多家苗种生产企业,进行对虾、海参、贝类的苗种生产,2021年生产南美白对虾苗65亿尾,贝类苗种100万粒;有水产加工企业3个,年水产加工能力10000吨,有渔业饲料加工企业2家,年生产鱼虾饲料4000吨。
第二条 区域经济发展方向
老边区地处东北亚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结合部,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三大国家战略唯一叠加区域,也是“一带一路”倡议规划圈定重点区域。老边区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优势及丰富的土地资源,成为营口市未来发展的唯一承载区,是营口未来城市扩容的唯一容纳区域。这里交通优势明显,交通四通八达,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驱车30分钟即可到达东北最近的出海口—鲅鱼圈港,距营口港仅有两公里,长大铁路、沈大高速公路、鞍营公路、庄林公路从境内穿过,驱车一个多小时可分别到达沈阳、大连国际机场。
老边区坚持科学发展,围绕钢铁及深加工、精细化工、现代服务、现代物流、新型建材及电子商务、休闲旅游等产业主题,大力实施“工业强区、三产兴区、农业稳区、生态立区的战略,坚持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生态化的一体化四轮驱动效应,着力推动老边区整体实力快速发展。全区已形成冶金、化工、食品、纺织、服装、机械加工等门类齐全的十大主导产业,主要工业产品1500多种,冶金制造、化工医药、纺织服装和机电汽保四大支柱产业发展势头尤为强劲,冶金和化工行业在营口地区处领先地位。2021年,老边区全区固定资产投入68.3亿元,地方人均生产总值实现14.9万元,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5061元,全区生产总值219.4亿元。
农业方面,老边区是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是东北地区蛋肉鸡、禽雏的繁育基地,2017年拥有无公害农产品品牌26个,是全国水稻种植示范区、全国无动物疫病示范区,是营口地区的菜篮子。老边区被誉为塞外的鱼米之乡, 水产品主要有海蜇、对虾、河蟹、文蛤,优质鲫鱼、鲤鱼、鲢鱼等多个品种,市场前景广阔。同时,老边区紧邻营口市主城区,是营口地区条件最好的观光农业、采摘旅游业、垂钓休闲业的投资热土。
第三条 水产养殖前景预测
开发利用海洋,发展海洋经济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必然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近些年,由于河口和近海水域的水体污染、生产开发导致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以及不合理的捕捞,致使近海渔业资源衰退,海洋捕捞业发展缓慢,水产品的需求增长将主要依靠发展水产增养殖解决。根据老边区渔业资源环境特点、水产增养殖业发展现状和潜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至2030年水产增养殖业将发生明显变化。
1. 水域滩涂在其空间资源受限制的情况下,将致力于寻求发展工厂化高效集约式养殖、多元生态养殖和稻田综合种养,重点发展海蜇、对虾、贝类海水池塘立体生态养殖,稳定淡水养殖,发展多元休闲渔业和观赏鱼业,建设老边区沿海海珍品养殖示范基地和工厂化苗种繁育养殖示范基地。为确保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健康养殖技术将成为其主要内涵。水域滩涂的使用将逐步依据水域环境特点、养殖容量要求及相关养殖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养殖开发布局及种类结构逐步得到优化。
2. 为实现水产养殖业与国际接轨,将以国际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出发点,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业,对水产品加工技术等进行严格监管,走品牌战略,推进优势特色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并逐步向基地化、集团化迈进,形成具特色具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基地。
3.老边区目前主要海水养殖品种为海蜇、刺参、菲律宾蛤仔、毛蚶、缢蛏、文蛤、南美白对虾、中国明对虾、三疣梭子蟹、鲈鱼、梭鱼、虾虎鱼等,淡水养殖品种主要为河蟹以及鲤、鲫、鲢、鳙等品种。经过长期养殖,各养殖品种病害时有发生,影响养殖效益。由于种质退化、抗病力降低、病害增加、养殖风险加大,严重威胁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养殖品种和模式更新问题势在必行。
从老边区海、淡水养殖的品种、产量、面积,结合环境、生物、水质、饵料、底质、潮流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不同养殖方式,规划养殖品种如下。
规划海域底播增养殖品种推荐为:菲律宾蛤仔、文蛤、青蛤、毛蚶、缢蛏、大竹蛏、四角蛤蜊、魁蚶、日本刺沙蚕等。
规划海域增殖放流品种推荐为:海蜇、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中华虎头蟹、梭鱼、牙鲆、花鲈、许氏平鮋等。
淡水养殖分为淡水池塘和稻田渔业。淡水池塘养殖主要推荐品种为南美白对虾、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黄颡鱼、河虾、淡水鲈鱼等。稻田渔业主要推荐品种为中华绒螯蟹、泥鳅鱼、黄鳝等。
第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开发总体思路
立足水域滩涂资源禀赋,从长远角度、时空纬度、战略高度审视营口市老边区水产养殖产业,根据水域承载力评价和渔业水域的特点,坚守生态安全和质量安全两大底线,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自然环境和谐、主导产业突出、经济效益显著、渔民生活改善”现代绿色水产养殖格局。
第一条 生态优先,开发保护齐头并进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推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境设施升级改造,推动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尾水自行监测,严格执行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水域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同步规划,协调发展以确保适应水域滩涂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受能力,才能使养殖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第二条 陆海统筹,全域布局理念引领
以全域化理念为引领,陆海统筹,坚持生态优先、全域布局、融合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将海洋渔业空间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稳定基本养殖面积,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滩涂生态环境。尊重历史,尊重现状,对长期存在的传统渔业水域和现状养殖用海纳入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功能分区管控要求下进一步将其进行合法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传统渔民生计。
第三条 优化布局,养殖产业结构升级
将优质、连片、永久、稳定增养殖区作为基本海水养殖空间,不得挪作他用,保障传统渔民生计。结合用海期限,优化调整现有海水养殖布局,统筹推进近海养殖退出与渔业转型发展。立足农牧化养殖,明确海洋牧场总体布局,保障一定比例的养护型海洋牧场,分类提出牧场适宜建设规模,体现深水远岸布局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按照工业化模式升级改造传统的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全面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按照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要求,建设一批集中连片规模化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拓展渔业发展空间,发展深远海装备化、低洼盐碱地养殖和稻渔综合种养。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模式,确保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富裕渔民。
第四条 集聚高效,合理利用海域资源
合理安排水陆域养殖利用空间,协调渔民、渔业环境及渔业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形成养殖用海产出最优要素比,提高养殖用海的利用效率,实现海洋渔业海域的可持续利用。鼓励养殖用海与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立体利用,对于渔业用海范围之外的海域,在不影响其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兼容渔业养殖的海域,可规划为限制养殖区,渔业海域的一般养殖区在不影响养殖活动开展的情况下可兼容其他用海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水上观光、垂钓、浴场开发等发展。
第五条 动态监测,强化养殖优势品种
优化养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尽快完成水域滩涂环境承载力动态监测与预警体系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分类别、分区域的承载力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与方法。对养殖容量以及区域环境容量等开展评估,研究建立水资源环境承载状态预测预警方法和模型。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产业融合为引领,因地制宜、因类施策、突出特色、突出优势,做大做强老边区优势特色养殖品种。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和资源开发潜力、旅游资源以及水产养殖资源,加快水上观光、垂钓、浴场开发等发展。加快渔业产业调整步伐,控制滩涂养殖规模。在稳定国内优势养殖品种销售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精深加工能力水平,扩大出口创汇。
第三章 养殖水域功能区划
第九节 功能区概述
将养殖水域功能区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类。
禁止养殖区指禁止开展一切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2)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进行限制性的开展水产养殖活动,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1)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在以上区域进行水产养殖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限制在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公共自然水域开展围栏、网箱养殖,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易养面积的10%,各地应根据养殖水域滩涂生态保护实际需要确定重点湖泊水库及近岸海域,确定不高于农业部标准的本地区可养比例;(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
养殖区是指允许在其规定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活动的区域,可分为海水养殖区和淡水养殖区。海水养殖区包括海上养殖区、滩涂及陆地养殖区。海上养殖主要为渔业用海区的增养殖区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所在海域,包括近岸网箱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吊笼(筏式)养殖和底播养殖等。滩涂及陆地养殖包括池塘养殖、工厂化等设施养殖和潮间带养殖等。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池塘养殖包括普通池塘养殖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湖泊水库养殖包括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其他养殖包括稻田综合种养和低洼盐碱地养殖等。
第十节 禁止养殖区
规划禁止养殖区面积为2948.06公顷,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5.69%,均为海域禁养区。主要类型为锚地、工矿与通信用海区、保护地核心区和非渔确权用海区。
第十一节 限制养殖区
规划限制养殖区面积为15374.19公顷,占养殖功能区划比例为29.67%,其中海域限养区面积为11609.49公顷,陆域限养区面积为3764.70公顷。主要类型为海洋预留区、生态保护区的控制区和盐田。
第十二节 养殖区
规划养殖区面积为33502.47公顷。其中海域养殖区面积为29644.58公顷,陆域养殖区面积为3857.89公顷。主要类型为渔业用海区和养殖池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依据渔业基础地位、公益性产业的特点,负责保障和推动规划实施。不断完善以养殖证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推动水产养殖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保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养殖水域和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与发改、城建、交通、国土、水利、旅游及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新趋势,研究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更好地发挥规划作用。
第十四节 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域污染事件,保护养殖渔(农)民的合法权益。渔政部门履行养殖环节执法监督职责,对养殖生产中苗种、药物、饲料的使用及质量等方面实施执法监督;对损害养殖渔(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五节 完善生态保护
加大渔业水源污染的防治力度,通过规划实施,既要防止外部环境污染对水产养殖的伤害,也要严格控制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六节 强化科技宣传
加大对水域滩涂养殖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适用技术。拓宽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第十七节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条 禁止养殖区管理
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禁养区内不得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已获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应依法撤回并予以注销。禁养区划定前已存在的水产养殖活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合法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禁养区内已存在的非法养殖应依法予以处理。
在重点近岸海域、重要水库湖泊等禁养区内,根据水体环境条件,允许开展本地净水生物或经济鱼类的人工增殖放流,加强渔业资源养护,以改善水生生物群落、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补充主要经济鱼类种群,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从渔农民增收,从而实现渔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强化养殖水域滩涂管理,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规范养殖用海秩序,落实养殖水域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制止非法养殖回潮反弹,实施清理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第二条 限制养殖区管理
限制养殖区坚持生态优先,在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下,执行严格的审批流程。重点湖泊水库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围栏总面积不超过水域面积的0.25%;重点近岸海域浮动式网箱面积不超过海区宜养面积的10%,养殖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其管控要求执行。
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活动,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限制养殖区内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划定前已有的、合法的水产养殖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
第三条 养殖区管理
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科学控制养殖规模,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非法现状养殖履行合法化手续,探索立体化用海模式。鼓励发展“渔光互补”、“鱼游互补”、“渔风互补”等新兴海洋经济业态项目。完善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审批,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集体所有养殖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非法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秩序,强化社会监督,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强化科技支撑,发展深蓝渔业。支持深海远岸养殖技术研发和推广,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深远海大型智能养殖平台研发创新体系,加强现代养殖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加快构建以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为引导,以海水养殖苗种繁育、健康养殖、饲料供应、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于一体的深远海养殖综合生产体系。
第四条 使用用途管制
为保障现有水产养殖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对于非渔业用海区允许水产养殖活动兼容发展的功能区,严格限制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其中,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控制区维持现状为主,禁止新增改变海洋自然属性、区域水动力条件的水产养殖活动,科学控制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矿与通信用海区限制养殖规模,海水养殖不影响主导功能和国防安全、航运水道用海需求,新建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兼容性论证,鼓励海上风电类用海区与海洋牧场兼容的用海方式;游憩用海区允许开展底播养殖,在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不影响主导功能前提下鼓励兼容高端“渔游互补”混合业态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区维持现状,禁止新建养殖设施,控制海水养殖用海功能;海洋预留区维持现状功能为主,养殖用海需通过充分的可行性和兼容性论证,允许高端渔业用海,并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渔业用海区内,渔业基础设施区禁止开展水产养殖活动,捕捞区在主体功能为利用的情况下,可开展底播养殖,深远海鼓励发展深水网箱、养殖工船等新兴养殖模式。航路周边海域限制养殖方式,仅允许开展底播养殖,禁止围填海、浮筏和网箱养殖。切实协调好与项目用海利益相关者关系,尤其要做好涉及渔业用海的渔民转产转业和补偿工作,维护渔民利益和渔区和谐稳定。保护区范围内现有水产养殖业按其管理办法管理。规划养殖用海中涉及到港口、锚地、航道航路等水域,按交通局、海事局的相关规定、规划执行。
规划是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严格限制擅自改变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用途的行为。新建生态保护或工程建设项目等占用养殖水域滩涂的,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本规划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调整,适时开展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节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节 规划图件为规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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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