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有关要求),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及中央环保督察第91项工作任务要求, 县级养殖规划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进行修订。
二、修订目的
我区养殖规划虽已完成编制工作,但未按《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要求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规划缺少约束性、操作性。因此需对已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是在《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基础上,在“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宏观格局下,结合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成果,开展规划修订。
三、任务目标
(一)、 规划期限
本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为2023-2030年。
(二)、 规划目标
结合老边区海上及滩涂养殖发展现状,进一步修订《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达到科学合理规划老边区水域滩涂资源,明确营口老边区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养殖水域资源,依法保护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进一步健全养殖业管理制度,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在尊重水域滩涂自然属性的基础上,结合社会需求,在科学、生态、集约和规范的原则下,更加高效合理的利用有限的水域养殖资源,为老边区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服务。
(三)、 重点任务
1. 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指导养殖生产布局。
2. 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3. 完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养殖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重要养殖水域和资源。
四、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横向衔接
根据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的具体要求,按照《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分区管控要求,同时做好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港口航道、文化旅游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促进全省经济协调发展,以优化生态环境、养护增殖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实现养殖水域滩涂利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统筹布局,转调结合
把海洋和陆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布局,加快提高海陆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效率和海陆经济联动发展水平,统筹各区域养殖业发展定位、开发强度与发展时序。坚持集中集约适度开发,多种机制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协同发展,统筹布局,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水产养殖业提质增效。稳定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调减过密近海网箱养殖,发展外海深水网箱养殖;稳定淡水池塘养殖,调减湖泊水库网箱围栏养殖,发展生态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向工厂化循环水方向发展,实现养殖水域滩涂的整体规划、合理储备、有序利用、协调发展。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
充分考虑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布局,突出重点,优先发展竞争优势明显并具有一定基础和潜力的养殖产品和产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水产养殖发展的要求,尊重养殖户的生产自主权和经营决策权,积极引导,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实施规划。
(四)、生态优先,底线约束
坚持适时适度开发养殖水域、滩涂,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或公共安全“红线”和“黄线”区域作为禁止或限制养殖区,设定发展底线。
(五)、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营口老边区行政管辖区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和滩涂。本规划主要对营口老边区行政管辖区内海水养殖区(包括滩涂及陆地养殖区)和淡水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稻田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和其他养殖区)进行整体规划。
解读单位: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冯源
解读联系电话:0417—387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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