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背景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老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发文依据
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营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区属国有企业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及各类上级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1.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报送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可用资金规模、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程度等,统筹提出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提请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2.项目审批管理
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编制与深度的要求,分别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3.项目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4.项目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分管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责任履行
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不得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不得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不得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解读单位:老边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姜效羽
解读电话:0417-3922562